宁波海事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船集团)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船舶服务公司以造船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造船集团破产清算。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受理船舶服务公司对造船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探索船舶企业破产清算
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
——某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3年7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海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向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2018-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海事审判工作报告》,并发布2018年至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及浙江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合管理人承办的某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2018-2022年浙江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18-2022浙江法院—
基本案情
宁波海事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船集团)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船舶服务公司以造船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造船集团破产清算。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受理船舶服务公司对造船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2022年11月23日和28日,宁波海事法院分别裁定宣告造船集团破产,并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2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造船集团破产程序。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造船集团尚欠船舶服务公司1606440元及利息,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其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故船舶服务公司提出的对造船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裁定受理船舶服务公司对造船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因债务人造船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进入破产程序后,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故宁波海事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造船集团破产。
管理人根据裁定书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结,以此为由请求终结破产程序,宁波海事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造船集团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海事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真正意义上的船舶企业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涉及向债务人境外股东通知和送达,对外资企业清算、注销、关联破产,以及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衔接等诸多问题,为海事法院审理海事破产案件破冰试水积累了经验。宁波海事法院于2017年启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本案顺利审结,标志着海事破产审判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并初步表明,海事法院管辖审理海事破产案件具有可行性,更能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有利于海事、破产、执行等相关案件协调处理,有利于涉海法律的统一实施,也标志着海事破产审判制度初步形成,为海事法院开展海事破产审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为破解海事案件执行难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路径。